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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76

  • 江苏**限公司与房**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,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,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与被告花戏楼酒店(天**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花戏楼酒店(天**限公司不具备执行条件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刘**与唐**、唐*等合同、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,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,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,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无锡市联**限责任公司、朱**与江阴**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经审查查明,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*与被告金**司、江苏和沐达**限公司、无锡市和达仓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,因朱**申请诉讼保全,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崇**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,要求崇**院暂停向联合公司支付从金**司扣划的执行款,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了(2013)惠商初字第0747号民事判决,判决如下:江苏和沐达**限公司、无锡市和达仓储有限公司、江阴**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朱**赔偿钢材款2950万元。2015年1月7日朱**申请执行,2015年

  • 蒋*与黄**、巢*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,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,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中国银行**行金湖支行与许*、赵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,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,除一套已抵押的房产外,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李**(2015)365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

    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吴**离婚纠纷一案,扶**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(2005)扶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一、准予原告吴**与被告李**离婚;二、婚生男孩李**(2周岁)随被告生活,原告自2005年8月1日起止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60元,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;三、各自手中的财产归各自所有。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负担。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,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。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

  • 蒋**与陆晓星、许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(2)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,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,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曹**与顾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,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,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465裁定书

    该判决生效后,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。本院同日立案执行。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,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。申请执行人孙*于2015年10月23日对该案申请恢复执行,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履行了给付申请人30000元的义务,故该案执行完毕。本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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